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梁文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执复67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091号。
法定代表人:肖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芸,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梁文喜,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肥矿集团三和公司职工,住肥城市。
复议申请人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3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9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文喜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以下简称信邦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信邦房地产公司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肥城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鲁0983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我公司的一个车库,6月11日执行法官电话告知,查封的车库已被拍卖成功,但法院在此之前并未向我司送达拍卖裁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未让我司知晓拍卖行为,使我方失去了优先购买权。执行过程中,拍卖裁定书未送达到位,执行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此次拍卖行为。
肥城市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梁文喜与被执行人信邦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21日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983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1月21日立案(2016)鲁0983执1943号执行,2018年11月5日肥城市人民法院查封信邦房地产公司名下房产一套。2018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梁文喜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涉案房产,2018年12月24日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983执19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信邦房地产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肥房权证新城字第××号房产一套,同日肥城市人民法院向信邦房地产公司业务经理吕作森口头告知肥城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鲁0983执19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裁定内容,但未签书面回证。2018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梁文喜与信邦房地产公司业务经理吕作森共同选定山东金桥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涉案房产的评估鉴定机构。2019年1月29日肥城市人民法院向信邦房地产公司业务经理陈芸送达了评估报告,2019年5月8日肥城市人民法院向吕作森电话通知网拍情况,2019年6月11日网拍成功。
肥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拍卖裁定的送达问题,肥城市人民法院于拍卖程序前已向异议人业务经理吕作森当面告知拍卖裁定的情况,仅未签送达回证,其行为并未损害异议人的知情权及诉讼请求权,也未影响异议人参与涉案房产的拍卖,异议人仅以未送达拍卖裁定为由请求肥城市人民法院撤销本次拍卖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定,故肥城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本案中,涉案车库的网拍情况已经电话通知异议人且异议人自始参与了整个拍卖活动,肥城市人民法院尽到了通知义务。关于肥城市人民法院的拍卖程序是否损害了异议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肥城市人民法院认为,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定后,取得优先购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购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本案中,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且无肥城市人民法院确认的优先购买权人身份,故不得作为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拍卖,异议人对涉案房产无优先购买权更无所谈及损害其优先购买权。综上,异议人信邦房地产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信邦房地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98号裁定,撤销对房权证新城字第××号房产的拍卖。理由如下:一、98号裁定歪曲事实。98号裁定认定“关于拍卖裁定的送达问题,本院于拍卖程序前已向异议人业务经理吕作森当面告知拍卖裁定的情况,仅未签送达回证”,复议申请人有五问:送达裁定是否必须要签订送达回证;拍卖是否只需告知情况,而无需向当事人出示和送达裁定书;肥城市人民法院是如何向吕作森当面告知拍卖裁定;法院是否将口头告知事项记入笔录;法院对吕作森所做的笔录是否合法。二、98号裁定故意违反法律。98号裁定查明法院于2019年5月8日向吕作森电话通知网拍情况,但是淘宝网拍卖页面上显示拍卖公告发布日期是2019年5月8日。对于肥城市人民法院给吕作森电话通知的内容以及明知吕作森不是适格代理人而给其电话通知,复议申请人有疑问。三、98号裁定选择性适用法律,法律逻辑混乱,自相矛盾。肥城市人民法院一方面认定吕作森不能作为执行代理人,一方面又声称将拍卖裁定的事项告知吕作森,还查明吕作森共同选定评估鉴定机构。肥城市人民法院在明知代理人不适格的情况下,应当告知复议申请人另行改派其他代理人参与执行。肥城市人民法院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复议申请人的权利。
申请执行人梁文喜答辩称,首先,根据立法精神,知情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有知情权的充分保障才能有权利的合理行使。肥城市人民法院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为执行人员5月5日就告知申请执行人准备发公告,当时还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参与竞买,被执行人要自己找人买回去。这就说明5月5日前执行人员已经跟被执行人沟通过了,所以被执行人对即将启动拍卖程序是明知的。即使法院在拍卖公告发布当天才通知被执行人,也并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知情权。30多天的公告期,被执行人如认为权利受到损害,有充足的时间就及自己的权利,肥城市人民法院最多只能算是通知程序存在瑕疵。其次,根据本案实际,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六款符合情况,但根据相关解释,其他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的情形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撤销。本次拍卖的起拍价和评估价是10万元,拍卖成交价也是10万元,没有损害被执行人利益,不符合撤销拍卖的条件。
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肥城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或发出通知应当直接送达或通知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送达或通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达或通知其代理人。肥城市人民法院98号裁定认定法院“于拍卖程序前已向异议人业务经理吕作森当面告知拍卖裁定的情况”,但对于吕作森的身份情况未予核实,即未查清吕作森在信邦房地产公司的职责、其是否被公司授权处理本案执行事宜。综上,肥城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3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刚
审判员 张 林
审判员 张宗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新
书记员陈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