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83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肖凤,职务:经理。
本院(2017)鲁098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顾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