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梁文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3执异9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091号。
法定代表人:肖凤,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芸,该单位业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肥矿集团三和公司职工,住肥城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以下简称信邦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称信邦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对我院拍卖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肥城市龙山路西首路南白云山社区(现明桂花园小区)11幢169号(房产证号为肥房权证新城字第××号)车库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称,贵院在执行(2016)鲁0983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我公司的一个车库,6月11日执行法官电话告知,查封的车库已被拍卖成功,但贵院在此之前并未向我司送达拍卖裁定。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并未让我司知晓拍卖行为,使我方失去了优先购买权。执行过程中,拍卖裁定书未送达到位,执行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此次拍卖行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邦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6)鲁0983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2016)鲁0983执1943号执行,2018年11月5日本院查封异议人信邦房地产公司名下房产一套,房权证新城字第××号,2018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涉案房产,2018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6)鲁0983执19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信邦房地产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肥房权证新城字第××号房产一套,同日本院向异议人业务经理吕作森口头告知本院已作出(2016)鲁0983执19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裁定内容,但未签书面回证。2018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业务经理吕祚森共同选定山东金桥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涉案房产的评估鉴定机构。2019年1月29日本院向异议人业务经理陈芸送达了评估报告,2019年5月8日本院向异议人业务经理吕祚森电话通知网拍情况,2019年6月11日网拍成功。
本院认为,关于拍卖裁定的送达问题,本院于拍卖程序前已向异议人业务经理吕祚森当面告知拍卖裁定的情况,仅未签送达回证,其行为并未损害异议人的知情权及诉讼请求权,也未影响异议人参与涉案房产的拍卖,异议人仅以未送达拍卖裁定为由请求本院撤销本次拍卖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本案中,涉案车库的网拍情况已经电话通知异议人且异议人自始参与了整个拍卖活动,本院尽到了通知义务。关于本院的拍卖程序是否损害了异议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本院认为,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定后,取得优先购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购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本案中,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且无本院确认的优先购买权人身份,故不得作为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拍卖,异议人对涉案房产无优先购买权更无所谈及损害其优先购买权。综上,本院对位于肥城市××路南白云山社区(现明桂花园小区)11幢169号(房产证号为肥房权证新城字第××号)车库的拍卖行为程序合法,异议人信邦房地产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琴
审判员 李云灿
审判员 乔善贵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董慧
书记员秦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