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3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泰安市信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091号。
法定代表人:肖凤,职务:经理。
本院(2016)鲁0983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司书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刁诗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