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恢547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宏达衡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肥城市永嘉果蔬有限公司。
本院(2019)鲁0983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