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宏达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肥城市永嘉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2019)鲁0983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