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宏达衡器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宏达衡器有限公司、肥城市永嘉果蔬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宏达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肥城市永嘉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2019)鲁0983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