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宏达衡器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宏达衡器有限公司、肥城市某某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3民初6264号 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宏达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文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肥城市***蔬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湖屯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宏达衡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肥城市***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宏达衡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肥城市***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宏达衡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肥城市***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宏达衡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