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1204号
原告北京燕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后屯村东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雷艳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男。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生,主任。
委托代理人左增信,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燕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委员会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燕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燕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芦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