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财保76号
申请人:***,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燕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后屯村东街108号。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燕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45328.43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金额为153981.91元的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燕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145328.43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晋 怡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