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1民初662号
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威市凉州区宣武街6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民勤县伦旺农林牧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武威市民勤县三雷镇下雷村下雷滩。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勤县伦旺农林牧产销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由原告武威市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宗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