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0民初22853号
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何可一。
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卜宇。
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2018年12月10日,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谐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燕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 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