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唯君金服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与梅洲铭、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民终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君金服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陶晓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星峰,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维群,广东冠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洲铭,男,199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卜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昕蕙,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顾敏霞,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君金服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君金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洲铭、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广播电视总台)、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传媒)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唯君金服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梅洲铭、广播电视总台、长江传媒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违反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未经庭审就确认相关事实,导致案件严重失真。如一审认定的梅洲铭的父亲即《投资协议书》的洽谈者到庭陈述了洽谈经过等内容,该事实未经法庭审理,且《投资协议书》是否由梅劲松洽谈也没有证据证明。梅劲松所陈述的“阳耀禄在推荐业务时称盈利不低于50%,操作好的话能达到100%”也无证据证明。从本案的投资协议书约定的“保证本金安全,出现亏损予以补足”的内容来看,足以证实梅劲松陈述的“稳赚不赔,收益可以达到50%以上”是主管臆测。一审也违反了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唯君金服公司花费几年时间,耗费人财物将市场培育成型,由于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唯君金服公司损失惨重,人员离散。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梅洲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在其与唯君金服公司委托理财的洽谈过程中,唯君金服公司的业务员阳耀禄作为公司代表,上门到梅洲铭家中诱导梅洲铭委托唯君金服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上门期间明确承诺盈利不低于50%,操作好的话能达到100%。梅洲铭就是受高利润的欺骗才会把500万元款项交由唯君金服公司进行炒股。如果没有高利润,梅洲铭为何不直接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而要去委托唯君金服公司炒股。因此,梅洲铭并未虚构歪曲事实,唯君金服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唯君金服公司的上诉请求。
广播电视总台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案与一审判决中引用的另案(2020)苏0205民初1792号案件事实有关联,且梅洲铭的父亲梅劲松的证人证言在另案中已经过庭审质证程序,一审法院将此认定为案件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梅洲铭在零距离新闻报道中提到唯君金服公司会保证其成本不会亏损以及利润至少是50%,都是梅洲铭的真实陈述,广播电视总台接到举报后通过核实投诉人提供的合同,记者实地调查、行政机关处罚等方式履行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责,并无虚构臆测等情况。一审判决关于广播电视总台暗访的事实认定属实,董巽与谢涛一同采访了这个新闻,对所了解的情况进行如实陈述。一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过程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程序合法。广播电视总台作为省级媒体,严格调查案件事实,采访过程全程录像,并根据新闻职业的要求履行报批、采编、审核等程序,依照真实情况客观报道,没有侵害上诉人名誉的情况。广播电视总台已尽到了媒体的必要审查义务,新闻报道真实客观,没有侮辱、诽谤,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唯君金服公司在没有投资理财资质的情况下招揽相关业务,涉及巨额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广播电视总台履行舆论监督义务,播出涉案新闻,意在提醒观众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体现社会公益,并无任何侵犯唯君金服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唯君金服公司的损失系由于其违法经营行为导致,与广播电视总台的新闻报道无因果关系。唯君金服公司作为登记注册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唯君金服公司是否有实际损失,尚未有证据证明。即便唯君金服公司真的有经济损失,也是由于其违法经营导致,理应自行承担责任,积极整改,而不是毫无依据的报复性的追究权益受损方梅洲铭和新闻媒体的责任,滥用诉权。
长江传媒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唯君金服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梅洲铭、广播电视总台、长江传媒在其传媒侵权的范围内以其传播的相同方式、相同范围、相同持续时间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梅洲铭、广播电视总台、长江传媒赔偿其2995519.22元侵权财产损失;3.判令梅洲铭、广播电视总台、长江传媒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唯君金服公司(乙方)与被告梅洲铭(甲方)于2018年7月25日订立《理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初始投入资金人民币500万元。甲方投入资金理财期为壹年,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具体起始日以资金及管理费到账日为准)。账户管理费按3%/年于本账户净值达到103%后由甲方自本理财账户中提取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在理财期内乙方保证甲方本金安全。如本理财期到期之日甲方账户出现亏损,则乙方应当予以补足。协议签订后,梅洲铭即将人民币500万元转让指定的股票账户,由唯君金服公司进行股票交易。至2019年7月25日,梅洲铭以协议已到期为由更改了股票交易密码,唯君金服公司发现后认为因梅洲铭没有依约支付账户管理费导致2019年7月24日不能认定为协议期届满,故梅洲铭又恢复了交易密码。至同年7月26日,股票账户由梅洲铭控制。交易结果是账户净亏损110余万元。尔后,梅洲铭多次与唯君金服公司交涉,要求该公司按协议书约定补足亏损的款项,但唯君金服公司以梅洲铭在协议期内修改交易密码,导致唯君金服公司无法在股票高点进行交易,从而造成亏损为由未予理睬。在此情况下,梅洲铭于1019年9月19日向广播电视总台进行投诉,以达到维权的目的。
广播电视总台接到投诉后经审核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指派了记者董巽、谢涛到唯君金服公司进行采访。上午,谢涛以普通市民的身份去该公司进行暗访,被该公司以办业务需要预约、业务员都不在为由拒绝进入。下午,董巽以梅洲铭朋友的身份与梅洲铭一起进入该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在得到该公司工作人员答复法定代表人不在公司,不知道怎么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联系了市场管理局。首先由谢涛向市场管理局介绍了相关情况,随后手持摄像机与该局工作人员一起进入该公司,董巽也亮明了记者身份,并跟随执法人员进行拍摄。一开始该公司工作人员还是比较配合,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就开始阻扰并报警,出警民警到达后检查了记者的证件,确认没有问题。后董巽与谢涛又至市场管理局就检查结果进行采访,市场管理局认为该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要求整改。
9月22日,广播电视总台在其《零距离》电视节目中播放了题为《稳赚不赔的投资,真的靠谱吗?》的新闻,且在其荔枝网上制成网站视频播放、在该网上发表了董巽起草的《稳赚不赔?小伙找理财公司炒股亏损百万》的报道。上述新闻和报道提到唯君金服公司承诺利润达到50%左右、包赚50%以上等情节。
9月23日,唯君金服公司委托广东冠鼎律师事务所向广播电视总台发出《律师函》,载明:1、请贵台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停止所有的侵权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2、请贵台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在相同受众范围内,用相同时间、相同传播方式书面登报致歉;3、请贵台在收到本律师函起五日内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商谈有关侵权赔偿的事宜。
唯君金服公司的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市场管理咨询服务;标准技术研发及相关信息咨询;日用品及工业产品的检测和认证;信用软件的研发应用;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服务(不含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月27日,市场管理局对唯君金服公司出具锡山市监责改字(2019)01第09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经查,你(单位)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10月11日前改正。
9月30日,唯君金服公司向市场管理局出具《整改报告》,载明:根据贵局于2019年9月27日发出的锡山市监责改字(2019)01第09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我司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我司根据贵局的要求全面排查了有关业务,除有纠纷的1笔外,目前在合同期内的合同还有4笔,全部合同最晚的签订日期为2019年2月,此后未产生新业务。我司将逐渐与客户协商处理有关合同,停止相关业务的开展,今后我司也将严格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将按照我国政策的要求,我公司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
2020年5月6日,梅洲铭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唯君金服公司按《投资协议书》约定,补足其亏损的110余万元的损失,本院已另案审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梅洲铭的父亲即《投资协议书》的洽谈者梅劲松到庭陈述了洽谈经过: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唯君金服公司的业务员阳耀禄,阳耀禄在推荐业务时称盈利不低于50%,操作好的话能达到100%。而阳耀禄经唯君金服公司通知不愿到庭作证。
长江传媒公司系广播电视总台的全资子公司。
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一、唯君金服公司认为,广播电视总台播放的《稳赚不赔的投资,真的靠谱吗?》新闻及长江传媒公司所属荔枝网发表的《稳赚不赔?小伙找理财公司炒股结果亏损百万》的报道中,均使用了“稳赚不赔”、“利润可达50%”的表述,该表述没有事实依据,属于捏造事实、进行诽谤。梅洲铭则认为,这是唯君金服公司业务员阳耀禄向其作出的承诺,在此承诺下才予投资。广播电视总台则认为,稳赚不赔从投资协议书可以看出,利润可达50%是梅洲铭向记者作的反映,不存在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的情况。
二、唯君金服公司认为,由于广播电视总台及荔枝网的不当报道,导致其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梅洲铭不予认可。广播电视总台则认为,唯君金服公司提供的社保人员名册及财务收支报告不能证明系损失,即使认定为损失,亦是由于唯君金服公司超范围经营所致,与广播电视总台的报道没有因果关系。
上述事实,有《投资协议书》、监控录像及录音、《稳赚不赔?真的靠谱吗?》报道、《稳赚不赔,小伙找理财公司炒股结果亏损百万》报道、《社保人员名册》、《财务收支报告》、《律师函》、《零距离》所获各类奖项、涉案报道视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生产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唯君金服公司与梅洲铭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理财期一年,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在理财期内,保证本金的安全。如本理财期到期之日梅洲铭账户出现亏损,则唯君金服公司予以补足。至2019年7月26日账户交接时亏损了110余万元。梅洲铭在多次与唯君金服公司交涉,要求按协议补足亏损未果的情况下,向广播电视总台进行投诉。为此,广播电视总台即于2019年9月20日派出记者进行采访,并于22日在《零距离》栏目播出了《稳赚不赔的投资,真的靠谱吗?》报道,又在荔枝网刊发了《稳赚不赔?小伙找理财公司炒股结果亏损百万》新闻报道。唯君金服公司因超范围经营被市场管理局责令改正,唯君金服公司亦出具了《整改报告》。上述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梅洲铭向记者反映的情况(承诺稳赚不赔、收益可以达到50%以上)是否存在虚构、歪曲事实的情况;二、广播电视总台派出记者采访方式(暗访)是否符合规范,所作的报道内容是否虚构、歪曲事实,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情节。亦即是否存在侵犯唯君金服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三、唯君金服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受到损失,该损失与各梅洲铭、广播电视总台、长江传媒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于争议焦点一,梅洲铭反映的“稳赚不赔”,从协议书约定的“理财期内出现亏损,由公司予以补足”即可以得出该结论;而梅洲铭父亲作为该业务的洽谈者所作的陈述,以及唯君金服公司业务员阳耀禄不愿到庭作证,结合没有较高回报的承诺一般不可能将大额款项委托他人理财的心理、现实生活中从事股票交易年收益率在50%以上的确实存在等情况综合考虑。梅洲铭反映的唯君金服公司承诺收益超过50%是可信的。故不存在虚构事实、歪曲事实的情况。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注意到,广播电视总台所属江苏城市频道《零距离》栏目是一个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的栏目。其播出该档新闻是缘于梅洲铭的投诉,出于履行新闻机构舆论监督职责而为。而记者采用暗访的形式,目的是为了查明事件真实情况,没有被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所禁止。因此不存在非法采访问题。从播出的节目及荔枝网发布的新闻看,其核心内容是提醒公众“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节目中使用的“稳赚不赔”及唯君金服公司承诺收益在50%左右及荔枝网报道的收益超过50%是经过与梅洲铭核实、现场及对市场管理局采访后得出的结论。故亦不存在虚构、歪曲事实的情况,亦未使用对唯君金服公司进行侮辱、诽谤的语言及文字。故不存在侵犯唯君金服公司名誉权的事实。关于争议焦点三,唯君金服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即使损失确实存在,亦是因为其超范围经营,被市场管理局责令改正导致,与广播电视总台及荔枝网的报道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唯君金服公司起诉要求梅洲铭、广播电视总台、长江传媒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唯君金服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梅洲铭、广播电视总台、长江传媒是否侵犯了唯君金服公司的名誉权;如果侵犯了唯君金服公司的名誉权,损失如何认定。法人的名誉,是指对特定法人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法人名誉权,是法人在其名誉之上的人格权利,即法人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关于梅洲铭、广播电视总台、长江传媒是否侵犯了唯君金服公司的名誉权,法院需要审查梅洲铭、广播电视总台、长江传媒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并导致唯君金服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梅洲铭向新闻媒体反映的“稳赚不赔”及梅洲铭父亲梅劲松陈述的有关投资协议洽谈经过的相关内容,可以反映梅洲铭与唯君金服公司《投资协议书》商谈签订的大致过程,其所陈述的内容也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可信度较高。唯君金服公司对此有异议,但未能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梅洲铭的相关陈述系虚假陈述。因此,梅洲铭的相关陈述并不构成对唯君金服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江苏城市频道《零距离》栏目系收到梅洲铭的投诉之后,为了查明梅洲铭与唯君金服公司之间争议的真实情况,采用暗访方式,该采访方式并未被法律法规所禁止,因此未侵犯唯君金服公司的权利。从《零距离》及荔枝网的新闻内容来看,均是来源于记者采访的相关内容,并未有恶意侮辱或者诽谤的言辞,其主要目的是提示广大投资者股市有风险,需要谨慎理财,系对广大投资者的善意提醒,并未刻意去损害唯君金服公司名誉。综上,梅洲铭、广播电视总台、长江传媒在案涉事件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未构成侵权,因此,唯君金服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64元,由唯君金服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伟
审判员 潘晓峰
审判员 仓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茂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