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0352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顾敏霞,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