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05民初4696号
原告:***君金服顾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39096267T,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陶晓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星峰,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卜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庆,江苏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昕蕙,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顾敏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君金服顾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君金服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广播电视总台)、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传媒)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唯君金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星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被告广播电视总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庆、曹昕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江传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唯君金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在其传媒侵权的范围内以其传播的相同方式、相同范围、相同持续时间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2995519.22元侵权财产损失;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了《委托证劵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后因***违约不支付管理费,双方关系有所紧张,合同到期前后,因出现投资亏损,***先是违约提前收回账户密码,后又以本公司要偿还其亏损为由,多次到本公司纠缠,扰乱本公司的工作秩序。2019年9月20日,***指使广播电视总台的记者伪装成客户身份到本公司,以听说公司有保证每年收益50%的产品,想来投资为由进行非法取证,本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公司无该类产品,要求其离开。尔后,***又会同广播电视总台记者董巽、谢涛到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局),诬告本公司存在非法集资问题,该局遂派工作人员到本公司非法进行检查。同时,记者董巽、谢涛进行非法采访。并在同年9月22日在其电视节目中播放了题为《稳赚不赔的投资,真的靠谱吗?》的新闻,且在其荔枝网上制成网站视频到处散播、在该网上发表了董巽起草的《稳赚不赔?小伙找理财公司炒股亏损百万》的报道。上述新闻和报道反复捏造原告包赚50%以上等情节,将本公司塑造成一个利用高收益欺骗客户财产的商家,被各类媒体广泛转播。上述行为侵害了本公司的名誉权,致使本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员工纷纷离职,造成经济损失。上述侵权事件发生后,本公司即发律师函给广播电视总台,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广播电视总台未予理睬。本公司认为:***为达成个人利益目的以提供新闻材料、反映问题等非正常手段利用媒体记者造成原告受侵害的结果,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广播电视总台的记者不履行正当采访程序,采取不当方式采访且报道内容失实,但系职务行为,其侵权责任应由广播电视总台承担。荔枝网是隶属于长江传媒公司的网络平台,长江传媒公司又系广播电视总台的全资子公司,应该与***、广播电视总台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唯君金服公司在诉状中陈述与事实不符,在2018年该公司以高额收益以及保证本金两项投资保障欺骗***投资了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相应的《投资协议书》,在合同约定的委托理财期内***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但是当合同到期时唯君金服公司不仅没有为***取得利益,而且还拒绝向其补足亏损110多万元,***多次与唯君金服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媒体进行曝光,广播电视总台在曝光过程中并未侮辱、诽谤原告或虚构事实,因此不存在侵犯唯君金服公司名誉权的情形,唯君金服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广播电视总台辩称:1.零距离栏目是广播电视总台的品牌新闻栏目,开播已超18年,聚焦各类民生问题,对内容审核严格,是一个负有社会责任感和新闻专业精神的栏目,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在主观上不可能存在侵权的故意;2.涉案报道内容是基于投诉人即本案被告***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实地采访、现场调查、行政机关核实,已尽到了新闻媒体的必要审查义务,且新闻报道内容并无虚构、歪曲事实等情况,也没有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不存在任何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3.唯君金服公司作为登记注册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记者董巽是江苏电视台的优秀记者,遵守新闻采访规范,采访全程录像,不仅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原告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现场执法,民警也到现场核实过记者的身份,唯君金服公司诉状中表述的非法取证、非法采访等内容严重不实;4.唯君金服公司若目前有人员流失、公司停业等情况,是自身经营不善,或者是其违法经营行为导致的后果,与广播电视总台的新闻报道没有任何关系,唯君金服公司诉求巨额赔偿毫无合法合理依据,广播电视总台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长江传媒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唯君金服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8年7月25日订立《理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初始投入资金人民币500万元。甲方投入资金理财期为壹年,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具体起始日以资金及管理费到账日为准)。账户管理费按3%/年于本账户净值达到103%后由甲方自本理财账户中提取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在理财期内乙方保证甲方本金安全。如本理财期到期之日甲方账户出现亏损,则乙方应当予以补足。协议签订后,***即将人民币500万元转让指定的股票账户,由唯君金服公司进行股票交易。至2019年7月25日,***以协议已到期为由更改了股票交易密码,唯君金服公司发现后认为因***没有依约支付账户管理费导致2019年7月24日不能认定为协议期届满,故***又恢复了交易密码。至同年7月26日,股票账户由***控制。交易结果是账户净亏损110余万元。尔后,***多次与唯君金服公司交涉,要求该公司按协议书约定补足亏损的款项,但唯君金服公司以***在协议期内修改交易密码,导致唯君金服公司无法在股票高点进行交易,从而造成亏损为由未予理睬。在此情况下,***于1019年9月19日向广播电视总台进行投诉,以达到维权的目的。
广播电视总台接到投诉后经审核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指派了记者董巽、谢涛到唯君金服公司进行采访。上午,谢涛以普通市民的身份去该公司进行暗访,被该公司以办业务需要预约、业务员都不在为由拒绝进入。下午,董巽以***朋友的身份与***一起进入该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在得到该公司工作人员答复法定代表人不在公司,不知道怎么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联系了市场管理局。首先由谢涛向市场管理局介绍了相关情况,随后手持摄像机与该局工作人员一起进入该公司,董巽也亮明了记者身份,并跟随执法人员进行拍摄。一开始该公司工作人员还是比较配合,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就开始阻扰并报警,出警民警到达后检查了记者的证件,确认没有问题。后董巽与谢涛又至市场管理局就检查结果进行采访,市场管理局认为该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要求整改。
9月22日,广播电视总台在其《零距离》电视节目中播放了题为《稳赚不赔的投资,真的靠谱吗?》的新闻,且在其荔枝网上制成网站视频播放、在该网上发表了董巽起草的《稳赚不赔?小伙找理财公司炒股亏损百万》的报道。上述新闻和报道提到唯君金服公司承诺利润达到50%左右、包赚50%以上等情节。
9月23日,唯君金服公司委托广东冠鼎律师事务所向广播电视总台发出《律师函》,载明:1、请贵台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停止所有的侵权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2、请贵台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在相同受众范围内,用相同时间、相同传播方式书面登报致歉;3、请贵台在收到本律师函起五日内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商谈有关侵权赔偿的事宜。
唯君金服公司的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市场管理咨询服务;标准技术研发及相关信息咨询;日用品及工业产品的检测和认证;信用软件的研发应用;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服务(不含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月27日,市场管理局对唯君金服公司出具锡山市监责改字(2019)01第09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经查,你(单位)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10月11日前改正。
9月30日,唯君金服公司向市场管理局出具《整改报告》,载明:根据贵局于2019年9月27日发出的锡山市监责改字(2019)01第09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我司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我司根据贵局的要求全面排查了有关业务,除有纠纷的1笔外,目前在合同期内的合同还有4笔,全部合同最晚的签订日期为2019年2月,此后未产生新业务。我司将逐渐与客户协商处理有关合同,停止相关业务的开展,今后我司也将严格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将按照我国政策的要求,我公司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
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唯君金服公司按《投资协议书》约定,补足其亏损的110余万元的损失,本院已另案审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的父亲即《投资协议书》的洽谈者梅劲松到庭陈述了洽谈经过: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唯君金服公司的业务员阳耀禄,阳耀禄在推荐业务时称盈利不低于50%,操作好的话能达到100%。而阳耀禄经唯君金服公司通知不愿到庭作证。
长江传媒公司系广播电视总台的全资子公司。
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一、唯君金服公司认为,广播电视总台播放的《稳赚不赔的投资,真的靠谱吗?》新闻及长江传媒公司所属荔枝网发表的《稳赚不赔?小伙找理财公司炒股结果亏损百万》的报道中,均使用了“稳赚不赔”、“利润可达50%”的表述,该表述没有事实依据,属于捏造事实、进行诽谤。***则认为,这是唯君金服公司业务员阳耀禄向其作出的承诺,在此承诺下才予投资。广播电视总台则认为,稳赚不赔从投资协议书可以看出,利润可达50%是***向记者作的反映,不存在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的情况。
二、唯君金服公司认为,由于广播电视总台及荔枝网的不当报道,导致其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不予认可。广播电视总台则认为,唯君金服公司提供的社保人员名册及财务收支报告不能证明系损失,即使认定为损失,亦是由于唯君金服公司超范围经营所致,与广播电视总台的报道没有因果关系。
上述事实,有《投资协议书》、监控录像及录音、《稳赚不赔?真的靠谱吗?》报道、《稳赚不赔,小伙找理财公司炒股结果亏损百万》报道、《社保人员名册》、《财务收支报告》、《律师函》、《零距离》所获各类奖项、涉案报道视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生产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唯君金服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理财期一年,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在理财期内,保证本金的安全。如本理财期到期之日***账户出现亏损,则唯君金服公司予以补足。至2019年7月26日账户交接时亏损了110余万元。***在多次与唯君金服公司交涉,要求按协议补足亏损未果的情况下,向广播电视总台进行投诉。为此,广播电视总台即于2019年9月20日派出记者进行采访,并于22日在《零距离》栏目播出了《稳赚不赔的投资,真的靠谱吗?》报道,又在荔枝网刊发了《稳赚不赔?小伙找理财公司炒股结果亏损百万》新闻报道。唯君金服公司因超范围经营被市场管理局责令改正,唯君金服公司亦出具了《整改报告》。上述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向记者反映的情况(承诺稳赚不赔、收益可以达到50%以上)是否存在虚构、歪曲事实的情况;二、广播电视总台派出记者采访方式(暗访)是否符合规范,所作的报道内容是否虚构、歪曲事实,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情节。亦即是否存在侵犯唯君金服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三、唯君金服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受到损失,该损失与各被告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于争议焦点一,***反映的“稳赚不赔”,从协议书约定的“理财期内出现亏损,由公司予以补足”即可以得出该结论;而***父亲作为该业务的洽谈者所作的陈述,以及唯君金服公司业务员阳耀禄不愿到庭作证,结合没有较高回报的承诺一般不可能将大额款项委托他人理财的心理、现实生活中从事股票交易年收益率在50%以上的确实存在等情况综合考虑。***反映的唯君金服公司承诺收益超过50%是可信的。故不存在虚构事实、歪曲事实的情况。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注意到,广播电视总台所属江苏城市频道《零距离》栏目是一个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的栏目。其播出该档新闻是缘于***的投诉,出于履行新闻机构舆论监督职责而为。而记者采用暗访的形式,目的是为了查明事件真实情况,没有被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所禁止。因此不存在非法采访问题。从播出的节目及荔枝网发布的新闻看,其核心内容是提醒公众“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节目中使用的“稳赚不赔”及唯君金服公司承诺收益在50%左右及荔枝网报道的收益超过50%是经过与***核实、现场及对市场管理局采访后得出的结论。故亦不存在虚构、歪曲事实的情况,亦未使用对唯君金服公司进行侮辱、诽谤的语言及文字。故不存在侵犯唯君金服公司名誉权的事实。关于争议焦点三,唯君金服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即使损失确实存在,亦是因为其超范围经营,被市场管理局责令改正导致,与广播电视总台及荔枝网的报道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唯君金服公司起诉要求***、广播电视总台、长江传媒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君金服顾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764元、减半收取计15382元,由***君金服顾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蒋广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