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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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411执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东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收藏村芦荡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1956431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遵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5009524441B。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东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11民初3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船舶建造款386000元、诉讼费损失5460元、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以587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 日计算至2021年5月19日;以63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计算至2022年10月15日;以38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执行费713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3年4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2023年4月2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3年4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46300元,执行费未收取。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情形,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11执6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曹 军
执 行 员 张 春
执 行 员 陈说一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