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祥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云智星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2107号
原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l号1545。
法定代表人:张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云智星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金洋路15号9号房B9栋3层。
法定代表人:方鹏。
原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智星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