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开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开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乾盛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流民初字第2758号
原告四川开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园三色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严艳丽。
被告成都乾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开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乾盛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开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乾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开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乾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1元,由原告四川开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