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12641号
原告: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开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严艳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开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云统创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巍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