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特可思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特可思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华扬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铁县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可思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华扬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1)北新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接续查封被执行人辽宁华扬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位于铁岭县工业园区内,地籍号为铁岭县国用(2008)第37号、面积为34087平方米。查封期间,该宗土地,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对该宗土地办理任何手续,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后果责任。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峰
审判员 张春禹
审判员 关 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秦凤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