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公路服务中心

某某、天津市滨海新区公路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611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路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5688号。
主要负责人:李晓军,主任。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路服务中心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宋 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