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4民初1454号
原告:***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福融天地5号楼17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法库县教育局,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兴法东路22号。
负责人:***。
原告***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法库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丁 一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