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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脉科技有限公司、法库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4民初1454号 原告:***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福融天地5号楼17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法库县教育局,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兴法东路22号。 负责人:***。 原告***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法库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丁 一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