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燃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钢铁有限公司与山西中燃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山西中燃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1民初1121号
原告:山西***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山西省曲沃县杨谈乡万户村。电话:132XX****XX。
法定代表人:史顺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瑞玲,曲沃县乐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4XXXXXXXX018。
被告:山西中燃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太原市高新区晋阳街**英语周报大厦**,电话:0351-836****。
被告:山西中燃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地址:曲沃县乐昌镇文公大街南侧话:159XX****XX。
法定代表人:贾国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金星路**,身份证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地址: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话:0419-399****。
法定代表人:吕嘉,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西***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燃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山西中燃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山西***钢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于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佐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