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2524民初590号
原告:山东方能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市阳信县金阳办事处大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甄崇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琴,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现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旧发电厂大院。
法定代表人:陈发全,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军,系该公司职工,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现住赛汉。
原告山东方能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方能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琴,被告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950元及利息(以47950位基数,利息自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共计4795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认可欠款事实,其余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货款47950元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向被告供应电力设备,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理应在收到货物后就支付相应的货物款,现被告至今未支付货物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向原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原告请求支付47950元欠款合理的逾期付款损失,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实际供货日期为2018年8月25日,故对其诉讼请求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8月25日起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如上所述,按照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4.75%(1-5年)计算,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计30%-50%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考虑,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计算,故确定利息为47950元×4.75%÷365天×(1+40%)×356天(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3110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2%(2019年10月21日公布)计算,确定为47950元×4.2%÷365天×(1+40%)×实际天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付清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方能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7950元及利息311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7950元为基数,47950元×4.2%÷365天×(1+40%)×实际天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元,由被告苏尼特右旗创能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建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雪莲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逾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