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执20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东港隆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桃源路0207图03宅8-4栋。
法定代表人:张焜,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港隆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辽068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对其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