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3119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灯塔市。
被执行人:东港隆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131874259X3,住丹东东港市新兴区桃园路0207图03宅8-4栋。
法定代表人:张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港隆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执行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2)辽0112诉前调书3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信息,已扣划被执行人77235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2执3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