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理信息测绘院

***与***、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203民初543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0月29日,壮族,广西南宁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20日生,壮族,广西来宾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流市丰顺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1562775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理信息测绘院,住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59792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韵,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理信息测绘院员工。
原告***与与被告***、广西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理信息测绘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升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章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汤藻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