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执4284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创宏兴(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华洲,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59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创宏兴(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创宏兴(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中创宏兴(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