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1274号
原告:郑州中鼎油气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空港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焦作市上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中鼎油气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上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郑州中鼎油气锅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中鼎油气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