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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澧县澧浦街道襄阳居委会黄沙湾。 法定代表人:黄**锋,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西园社区滨湖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澧县永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723执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