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东煌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昕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某某昕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执保348号
申请人:石门县东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宝塔社区梯云路(尧业国际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皂市镇桅岗村九组。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西园社区滨湖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石门县东煌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门县东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账户、支付宝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人石门县东煌建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门县东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账户、支付宝账户,限额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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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