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726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常德市天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西园社区滨湖路666号(时代广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8089751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0726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