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2民初2569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西园社区滨湖路666号(时代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