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闽0322执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闽田石材加工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xxxxxxxxxxxx。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南天恒诚昕建设有限公司仙游鲤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天恒诚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闽田石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湖南天恒诚昕建设有限公司仙游鲤城分公司、湖南天恒诚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5)闽0322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天恒诚昕建设有限公司仙游鲤城分公司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1558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湖南天恒诚昕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除轮候冻结了上述被执行人的金融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与另案[执行案号为(2025)闽0322执恢194号、生效法律文书为本院(2024)闽0322民初346号民事调解]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对象债务人、特定标的物有所交叉。为了便于对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将本案[执行案号为(2026)闽0322执482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25)闽0322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合并至另案[执行案号为(2025)闽0322执恢194号、生效法律文书为本院(2024)闽0322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闽0322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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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