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玉林市金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902财保241号
申请人: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诚园守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9664510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玉林市金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富林&bull泉佳园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61XE7T。
法定代表人:杨毅,董事长。
申请人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玉林市金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玉林市金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玉林市二环北路南侧、红星美凯龙家私市场西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玉林市不动产权第0036647号、0036649号】进行查封,查封限额554.4579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玉林市金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玉林市玉林市二环北路南侧、红星美凯龙家私市场西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玉林市不动产权第0036647号、0036649号】,查封限额554.4579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