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902民初4377号
原告: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诚园***2幢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9664510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冬云,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金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东611号富林•双泉佳园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61XE7T。
法定代表人:杨毅,董事长。
原告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金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306元,由原告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蒋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