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2020)桂0902执保8号
申请人[当事人名称]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5544879.0元,本院作出(2019)桂0902财保24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和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详见后页附表)。现将该案保全结果及其风险等情况告知如下:
一、在保全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院许可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对本案查封、冻结控制的保全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损毁、拍卖、变卖、抵押、质押、留置、使用、租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等)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注册商标权、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继续查封和轮候保全、预查封的期限同前述规定。
三、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声明:
本人已经收到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及其保全依据,知晓上述告知内容及其风险。如对本案保全结果有异议,将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如需继续申请保全,我方将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未申请的,造成保全财产过期自动解封或不能续封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联系电话:送达人:
附:
保全物品及期限一览表
序号保全物品查封期限备注1年月日至年月日2年月日至年月日3年月日至年月日4年月日至年月日温馨提示:
1.由于本院案件较多,为确保您的继续保全申请得到及时安排,建议您提前一个月向本院立案庭书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
2.如是轮候查封、冻结,请保全申请人自行到相关机构核实实际到期时间后,提出继续保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