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芜湖绿城理想小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2民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诚园守纯苑2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郑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冬云,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绿城理想小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福渡镇沙湾行政村叶家渡。
法定代表人:林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芜湖绿城理想小镇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惠,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绿城理想小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绿城公司)合同纠纷(立案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0)皖0225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未提出新的证据,故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对芜湖绿城公司享有债权70万元整。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合同》应属无效,存在明显错误。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2、即使设计文件未经过批准,芜湖绿城公司仍应支付设计费。合同中对于设计费的支付条件做了充分的约定,未取得相应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并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因此芜湖绿城公司不应该拒付设计费。
芜湖绿城公司在二审中辩称,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没有完成设计合同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基于双方签订了合同,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为合同的履行作出了一些工作,一审判决给予部分补偿,是正确的。
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对芜湖绿城公司享有合法债权70万元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芜湖绿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芜湖绿城公司因计划开发建设“无为小镇(暂名)酒店”项目需要,委托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承担酒店方案设计,双方于2016年10月正式签订《无为小镇(暂名)项目酒店方案设计合同》一份,就设计范围和要求、设计阶段和内容、双方责任、设计费确定及支付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于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完成了多轮方案设计工作,提交了相应阶段设计成果。2018年8月、10月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致函芜湖绿城公司,要求芜湖绿城公司支付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主动打折后的设计费70万元。芜湖绿城公司对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催款函件未作书面回应,未支付设计费用。另查明,芜湖绿城公司未取得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及建设许可。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合同》,但芜湖绿城公司从始至终未取得相应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合同履行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切实履行了设计任务,交付了设计成果,但因案涉项目设计前未取得土地规划许可,事后亦因公司解散,造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的损失主要是人力成本,且亦存在一定过错。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诉请确定对芜湖绿城公司享有合法债权7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酌情在20%的范围内(14万元)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对芜湖绿城公司享有债权14万元。案件诉讼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承担1080元,芜湖绿城公司承担4320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暂定为96.495万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芜湖绿城公司经法院裁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并非破产程序,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与芜湖绿城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一审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为由,认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合同》无效,该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履行了设计任务,交付了设计成果,芜湖绿城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费用。结合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双方履约情况以及涉案项目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芜湖绿城公司应支付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设计费50万元,确认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对芜湖绿城公司享有债权50万元。
综上,绿城都会建筑设计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0)皖0225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芜湖绿城理想小镇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0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上诉人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543元,被上诉人芜湖绿城理想小镇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8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杭州绿城都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3086元,被上诉人芜湖绿城理想小镇建设有限公司承担77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琴芳
审判员  朱莉娟
审判员  蒋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庆欢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