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运输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天健运输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467-1号
原告伍某。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台山市,系原告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台山市,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唐生发、***,均系广东广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天健运输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综合市场大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9221085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万德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723027653。
负责人*江山。
委托代理人***,女,壮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上列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李洁
人民陪审员雷南山
人民陪审员肖晓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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