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4民初1811号
原告:河南豫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井沟村****。
法定代表人:任顺发。
被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会峰。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1-1404div>
法定代表人:李新新。
原告河南豫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18日书面通知原告限期缴纳诉讼费,原告未在期限内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豫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倪献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马晓芬代书记员任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