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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3074号
申请人: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松,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黄桂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律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家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杰健
书 记 员 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