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4703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竹园小区怡馨酒店公寓216、219、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7890403E。
法定代表人:刘霞,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圣俊,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堃,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5545。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炜,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总部大楼5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5227B。
法定代表人:宗卫国,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有志,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4.31元,因变更诉求撤诉而由本院收取的25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颂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俞婷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