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2457号之一
原告:江苏开来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311号东方豪都综合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78106725P。
法定代表人:姚园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沙尾工业区金享投资公司1栋厂房6楼北面6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1712K。
法定代表人:吴晓斌。
被告: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总部大楼5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5227B。
法定代表人:宗卫国。
原告江苏开来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开来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江苏开来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开来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15.88元、保全费1658.62元(原告均已预交),因本案撤诉,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2357.94元,由原告江苏开来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晶
人民陪审员 陈更秀
人民陪审员 黄美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贝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