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初2121号
原告:深圳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98287U。
法定代表人:刘伟斌。
诉讼代理人:吴军亮,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郭凯,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总部大楼5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5227B。
法定代表人:钟卫国。
第三人:深圳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23层D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G347788965。
负责人:杨宝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接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同意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至本案开庭前即2021年6月8日前。截至2021年6月8日,原告仍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林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