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8838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中建恒基建设劳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道深福保科技工业园B座301M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3JN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55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总部大楼5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522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建恒基建设劳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