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858号
原告: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望花区田屯街。
法定代表人:张鸿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跃,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续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职务不详。
原告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续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阎素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