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1677号之二
原告: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屯田街。
法定代表人:张鸿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续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
被告:张冠颍,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易琼秀,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续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冠颍、易琼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冠颍、易琼秀名下与诉讼标的296446.97元等值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资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张冠颍、易琼秀名下与诉讼标的296446.97元等值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资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贤超
人民陪审员 王 楠
人民陪审员 王 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