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254号
申请人: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田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4661205249Y。
法定代表人:张鸿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8657152831。
法定代表人:黄国宝,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抚顺天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治中
人民陪审员 张玉发
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