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6645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花,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程莹。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现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旭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兆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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