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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社与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6711号
原告:中国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坤,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程莹。
原告中国青年报社与被告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青年报社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青年报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青年报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青年报社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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