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胜明玻璃有限公司

东营市胜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胜明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民初2411号
原告:东营市胜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970035X3。
法定代表人:康茂梅,总经理。
被告:东营胜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38384。
法定代表人:焦同谦,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东营市胜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胜明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胜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市胜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9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东营市胜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爱荣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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